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超市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超市采取委托经营的管理模式,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合同周期为三到五年。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原则。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发挥服务保障的作用。
第三条 超市经营者作为委托经营管理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超市经营者需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严格按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保持店内及周边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 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第六条 商品存放必须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明码标价,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索票索证齐全。
第七条 校园超市经营范围须符合合同要求,禁止售卖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无“QS”标识的直接入口食品;严禁向学生售卖烟、酒及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严禁从事食品热加工。
第八条 售卖散装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须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向保卫处进行备案登记,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鸣笛,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 从业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着装统一、干净整洁、仪表端庄,做到微笑服务、文明用语、主动热情,不得与师生发生矛盾冲突。
第十一条 严禁超负荷用电和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管理工作;配备电子监控设备,保持设备运转正常。
第十二条 超市布局合理,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灯光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