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院发展规划,规范学院各类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估算规模,分为: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零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等五类标准。
大型工程是指投资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或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
中型工程是指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货物或服务。
小型工程,是指投资估算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
零星工程,是指投资估算在1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
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性因素,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直接影响教学生活无法使用的应急、抢险、抢修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内控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按规定坚持先规划论证、再立项审批、后设计施工。
第五条 后勤处基建办公室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报建办理、招标采购、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变更、验收移交和后期维修等建设过程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和需求,每年3月底前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要对下年度拟实施的项目提出书面立项报告,载明项目名称、工程内容、预期目标、存在问题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对项目进行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决策科学性,对大、中型项目还应当组织进行校内项目评审或可行性论证,通过评审或论证后,由后勤处基建办牵头编制项目工程预算。
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事务所编制,同时报造价管理部门或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核准。核定造价作为项目最终预算报送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审定,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大、中型项目的论证会由院领导和监审、计财、后勤等部门及校内专家参与研究。对于大型或特殊类的专项建设项目,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项目的评审或论证。
第九条 大、中型项目的立项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小型、零星工程不需举行项目论证会议。项目立项由后勤处提出报告,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核后,再根据决策程序报请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金额较小、按规定不需要招标或采购、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维修项目按照学院经费支出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预算审定通过后,由后勤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根据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复,后勤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办理环评、规划、消防、人防、节能、防雷等项目前期的各项审批手续,建设手续期齐备后组织施工。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重要设计文件,主要内容:
1.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文件:通过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齐全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给水、排水、供电、通信、征地、交通等方面的协议文件;设计合同等。
2.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说明书、图纸、设备汇总表、材料汇总表和总概算。
3.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文件质量要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确定土地征用和建(构)筑物拆迁范围;进行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进行施工招标准备工作;编制建设计划、控制基建投资等。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确定
1.后勤处基建办公室根据学院规划和用途,在征求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拟定相关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并向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设计单位根据学院提供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依据设计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进行两种以上备选初步方案的设计,并出具效果图。
3.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研究和确定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编制确定的初步设计方案。
4.后勤处对确定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既要与批复的初步设计相符,满足初步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又要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设备表、材料表、施工图预算书。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审核
1.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后勤处基建办公室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交由设计单位修改。
2.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主要审核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审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留存备案,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需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负责报批。
第十八条 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学院组织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详细技术交底。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出具签字盖章后的书面答复材料。
在施工图设计交底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学院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总体会审或分批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对会审提出问题予以书面明确回复。
窗体底端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
窗体顶端
第十九条 为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保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转,学院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进行了项目建设方案立项论证,且已通过评审,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2.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学院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以对学院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学院监审部门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察,依规依纪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受理有关举报信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类大、中、小型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等审批手续,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按照批复组织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和预算编制资质,预算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学院成立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分管后勤的副院长和总会计师担任,成员包扩监察审计处、计财处、考核办和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协调实施和验收移交。
2.研究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组织方式。
3.审定招标或采购公告、资格审查报告、招标或采购文件。
4.审定评标或采购办法。
5.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单位。
6.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成员由后勤处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能:
1.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采购;
2.起草招标或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
3.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
4.负责将评标结果呈报领导小组会签和院长审批,中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院自行招标或采购的项目,发布的招标或采购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 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 其他法律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自行招标或采购的项目,招标或采购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
2.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3.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4.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5.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的要求;
7.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8.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9.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应急抢险工程经书面向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同意后,由后勤处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选择正在学院施工或以前施工过信誉好的单位来承担。
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工作内容,由后勤处会同监审、财务等部门现场查勘、实测实量、据实结算。工程单价依据政府指导价、类似工程投标单价、或市场价等双方认可的方式确定,最终结算合同价格以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封装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得在开标前无故开启。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任何方式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或采购文件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1.由当地建设工程招标办、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评标,评标过程经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或学院监审处审核无误后,由评审小组出具评标报告,并由学院监审处和评标专家签字确认。
2.学院自行招标或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规定从学院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分别由业务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由当地建设工程招标办、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项目,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由代理机构和学院联合盖章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学院自行招标或采购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标报告,在学院网站和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由学院盖章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因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时,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人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在评审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对一部分投标作否决投标后其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重新组织招标;
3.因特殊情况或重大变故,项目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五条 纪律要求
1.开标前,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员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领导小组和参与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
3.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回避。
4.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的潜在投标人。
5.发现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违纪违规现象时,任何人有权及时向监察处举报,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招标纪律行为:
1.招标工作人员在正式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报价。
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不包括定向议标)。
4.受理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纪律,损害学院权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者,学院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学院政策为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尽快与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联系,应当依据招标和投标文件等要求,洽谈合同签订事宜,起草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洽商谈判、初步草签、审核会签、正式签约和资料归档等过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经分管后勤副院长和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大型、中型建设项目(新建)按照规定需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投标有形市场进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应当维护学院权益,兼顾双方利益,合同的签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及汉中市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实际工作需要或产生分歧意见时,双方在不违背原合同条款实质内容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也可按照学院程序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窗体底端
第六章 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四十四条 安全施工
窗体顶端
1.施工单位进场前根据工程和现场实际,制定可靠的安全施工措施等规章制度,保障施工现场、施工相邻建筑物、施工相关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
2.施工单位要设立专门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排除不安全隐患,安全员要切实发挥作用。
3.建设和监理单位要把安全施工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做好预控工作,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4.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5.机械设备进场使用必须查验相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坚决清退出场。
6.严格用电管理,按规范进行用电保护,保证用电安全,做好现场排水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做好现场周围和现场工作面的维护。
7.施工单位不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施工方承担。
8.施工车辆进出学院时要注意校园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大型机械进出场时应提前和基建科协商,避开校园交通高峰期。必须封路施工时,须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报学院保卫处,并在路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五条 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临时围墙和围挡,并做到及时修补损坏部位,保证围挡整齐,并保证安全美观。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3.土方、建筑垃圾等外运过程,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冲洗车轮,不得在校内外抛洒,确保路面干净,同时应有避免扬尘的措施。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地大小便;生活及施工污水必须按方案排放,不得破坏树木、绿地。
第七章 工程质量管理
窗体顶端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1.坚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控制一般质量事故;
2.工程整体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参建各方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层级负责的原则,承担各自相应的质量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方针、政策、法规。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后勤处基建办公室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按照学院程序,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和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验收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完善。
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按照审定结算价款的3-5%预留质量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还应当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处罚措施等条款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及时进行质量缺陷修复。
窗体底端
第八章 工程材料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材料是指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建筑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材料、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格的材料或指定品牌的材料,上述工程材料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负责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程材料的进场和确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设计要求填写材料进场验收表;
2.学院项目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按施工图设计对进场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种、数量、技术参数进行审核签章,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暂定价格的材料或指定品牌的材料经书面向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同意后,后勤处会同监审、财务等部门考察市场后签字认定,凡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超过预算价格的,应由基建办公室书面报处长、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定。超预算10%以上应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二条 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应做好工程材料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资源信息、供应信息、价格信息、市场信息、新技术信息、新产品信息、政策信息,以便制定合理的材料管理方案。
第九章 工程进度
窗体顶端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结合现场环境、地勘资料、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图等现状和资料,编制详实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和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编制的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来组织施工。后勤处和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对施工完成情况进度现场检查、实地核实、分析整理和评价指导,确保如期完成进度目标。工程竣工工期延误或提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奖罚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施工进度计划实行月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将当月完成的施工进度、质量、投资以及下月的施工计划和方案措施报送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和监理单位审批。
窗体底端
第十章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
窗体顶端
第五十七条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其内容包括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他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学院应坚持和强化施工前的图纸审核、交底工作,要严格执行程序,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达到系统化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变更。
第五十八条 设计变更要求
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部门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且必须由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图章。设计变更应载明变更原因、施工工艺与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变化
第五十九条 工程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且又必须由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时,对其行为的备忘录文件,现场签证必须有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的签字和双方单位的公章方可生效。工程签证按类别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工程技术签证:是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技术措施的修改完善。
2.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水文地质、使用需求、合同缺陷、违约或施工图错误等造成建设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3.停(窝)工签证:是指因土地、征迁、外部协调、物资供应等原由,引起施工人员、机具等停(窝)工的签证。
4.其它签证: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委托施工单位代做的零星项目)和紧急情况(如抢险)发生工程量的签证。
第六十条 工程签证要求
1.工程签证文件包括工程名称、签证编号、工程内容简介、施工方案及措施和概预算等必备内容。
2.工程签证一式三份,要求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表述准确、计量合规、计价合理。
3.工程签证应“一事一签、一项一单、随作随签”,禁止事后补签无任何数据记录的签证单。
4.无监理项目的现场签证,由现场及相关技术人员(最少三人以上的人员)联合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统一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向设计单位联系,下发书面通知。
建设项目开工前,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形成会议纪录。对涉及影响结构安全、建筑效果、实体质量、使用功能及工程造价增减的变更,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院领导审批后,签署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单位根据图纸会审意见出具相应设计变更。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因学院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功能、材料等方面的变更要求,必须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后勤处基建办公室据此书面文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由基建科负责人签字后下发。
第六十二条 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纸存在错、漏、碰或按图无法施工时,应先向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经确认由项目负责人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下发,施工单位一般不能仅为方便施工提出设计变更。
第六十三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增加总量一般应当控制在合同总价的10%以内,超出10%部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应由后勤处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会同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论证后,以书面形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学院党委会审批后实施。
各类工程根据变更性质及费用增减数额大小,审批权限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不产生工程造价变化、或导致增减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由基建办公室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论证并书面报后勤处会审同意后,由基建办公室、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2.导致增减工程造价在3万元(含)以下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由基建办公室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并书面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后勤处负责人、基建办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3.导致增减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由后勤处负责人组织基建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并书面报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分管副院长、后勤处负责人、基建办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4.导致增减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由分管副院长组织监审处、计财处、后勤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并书面报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分管副院长、后勤处负责人、基建办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5.导致增减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由分管副院长组织监审处、计财处、后勤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并书面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分管副院长、后勤处负责人、基建办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严格变更签证审批程序,禁止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变更或未批先建的行为,若出现以上行为,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和工程签证的原件,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收集、分发到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单位。
第六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在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后移交审计部门。
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第十一章 质量保修
第六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第六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院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七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七十三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七十四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六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七十八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二章 验收备案
第八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有关人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八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第八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2.各专项的规划、消防、防雷、人防、环保、节能等均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验收;
3.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分别对工程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
第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基建办公室联系组织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小组、参建各方和使用部门召开竣工验收会,组成验收委员会。各验收小组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外观观感、资料档案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
第八十五条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到位,经参建各方、管理和使用部门验收达标后,工程即进入质量保修期。
第八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监审处、计财处的监督下,基建办公室向使用部门或资产管理科移交资产,签署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单。
对于功能复杂的设备,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还应当向管理或使用部门提供设备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章 工程款支付与审计
窗体顶端
第八十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事宜,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工程款审批、支付手续。
第八十八条 小型和零星工程一般无工程预付款,待项目竣工,并经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八十九条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要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
1、支付申报: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填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附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基建办公室审核。
2.支付审核。基建办公室对《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载明的申报事由、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报送后勤处审定。
3.学院审批。后勤处根据合同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的支付金额进行审定,报送计财处、分管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审批同意后,施工单位持有效票据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九十条 审计结算款的支付。
1.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和资料;
2.监理单位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后勤处基建办审定。
3.基建办将工程结算书和资料报送当地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工程决算审计,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并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4.以审计结果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后,支付相应的工程结算款。
第九十一条 未到支付期限,但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支付工程款项时,参建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载明合理理由的支付申请书,由后勤处审签,报请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和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其他特殊情况,执行学院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工程档案
第九十二条 基建办公室设立专职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人员一名,负责工程档案日常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督促参建单位按期整理资料,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归档。
第九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包括上级批复、文件信函、招标投标文件、技术文献、影像资料和竣工图等建设全部过程形成的所有资料。
第九十四条 工程档案真实地反映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实际状况,长期、永久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齐备、准确系统、签章齐全。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应为原始件,存复印件的需注明原始件的去向。
第九十五条 工程竣工档案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组卷,单项工程按先文字、后图纸组卷,文字材料和图纸均按专业分类;组卷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做到不丢项不漏项,图实相符。竣工图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要依据卷内的材料构成而定;图纸折叠规范,要求标题、栏、竣工图章应露在外面;编写页号以独立卷为单位。
第九十六条 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要完整、准确,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九十七条 竣工档案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完成,施工单位竣工资料按一式三份归档(交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室和后勤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