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堂管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第二条 清真食堂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严格遵循食品加工处理生进熟出单一流向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清真食堂独立设置自成体系,具有完善的办伙功能设施,餐厅、各操作间和通道出入口与普通食堂完全隔离。
第四条 清真食堂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水、照明、消防、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毒、防潮和存放垃圾条件,设有油烟净化装置、油烟蒸汽机械排风排气及送风设施。
第五条 清真食堂配置的所有炊事设备、炊具用具、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冷库及清洗设施应齐全并保证专用,不能与普通食堂混用,公用餐具保证专用并独立洗涤。
第六条 清真食堂从业人员配置应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厨师(主要烹饪制作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食堂管理成员中应有少数民族代表。
第七条 采购清真食品须到清真专营商或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供应企业购买,包装应标有“清真”字样,坚持清真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和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应确保清真食品原料在运输与储存中的单独专一性,不得与其他食品混运混存。
第八条 清真食品从原料加工到烹饪销售均应在清真食堂内集中完成。
第九条 清真食堂应有明显标识,食堂内应有遵守清真饮食习俗的标志,使师生自觉遵守清真饮食禁忌,按清真规约文明就餐,确保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优先就餐。
第十条 应重视清真食堂民主办伙工作,员工照片及健康证齐全并放置于食堂醒目位置,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渠道与少数民族师生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 严禁在清真食堂门口设非清真食品摊位,在清真食堂入口醒目处设有禁止带入非清真食品的警示标识,防止非清真食品及非清真专用餐具进入清真食堂,清真食堂不得有清真禁忌物品。
第十二条 清真食堂应提供档次齐全、品种丰富的食品,正餐均应有地方特色风味食品、低价菜、免费汤(茶水)、免费调料供应。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清真食堂办伙的公益性政策。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以确保清真食堂与普通食堂相同的消费水平。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清真食堂标准化建设,通过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及少数民族师生的满意率。
第十五条 清真食堂的其他办伙标准与规范要求与普通食堂相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